DEQ,全文是 Delivered Ex Quay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EQ术语称做目的港码头交货术语,在DEQ 之后要加注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名称,例如,在进口业务中,采用 DEQ Hungpu, 黄埔即目的港。
采用 DEQ 贸易术语成交时,主要问题可以概括如下:
(一)货物的交付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目的港的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完成交货。
(二)风险的转移
卖方在目的港的码头完成交货时,风险转移。
(三)通关手续的办理
1.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四)主要费用的划分
1.卖方承担在目的港的码头完成交货之前的一切费用。
2.买方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从目的港码头运往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各种费用,以及办理货物进口所涉及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五)适用的运输方式
计DEQ 术语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
综述:按照 DEQ 交货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按照通常航线和惯常方式运到指定的目的港,将货物卸到岸上,并且承担有关卸货费用。卖方于交货期内,在指定目的港的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卖方要负责提交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数据,并且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供提货单或为买方在目的港码头提取货物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子数据。在此之前,卖方要将船名和船舶预计到港时间及时通知买方。买方则要承担在目的港码头接收货物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在办理进口手续的问题上,《2000年通则》作出了较大变动。《1990 年通则》中规定DEQ条件下,通常是由卖方负责办理进口手续。而 《2000年通则》改为由买方办理,但同时说明,如果当事人希望卖方负担全部或部分进口时交纳的费用,则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