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P,全文是 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 与 DDU属于同-种类型的贸易术语。它们在交货地点上是相同的,即都是在进口国的内陆约定地点完成交货,二者的区别在于,DDP 条件下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的责任和费用,包括进口税改由卖方承担。
按照DDP术语成交时,主要问题概括如下:
(一)货物的交付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进口国内的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完成交货。
(二)风险的转移
卖方在进口国内的交货地点完成交货时,风险转移。
(三)通关手续的办理
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四)主要费用的划分
1.卖方承担在进口国内的指定地点完成交货之前的一切费用,包括办理货物进口所涉及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2.买方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费用。
(五)适用的运输方式
DDP术语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
综述:DDP是《2000年通则》中包含的13种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风险、责任和费用最大的一种术语,它与“工厂交货”正好是两个极端。因为按照DDP术语成交,卖方要负责将货物从启运地一直运到合同规定的进口国内的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实际交到买方手中,才算完成交货。卖方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货物出口和进口的清关手续以及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另外,卖方要提交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数据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交提货单或为买方在目的地提取货物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证。可见,DDP条件下,卖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是所有术语中最高的,所以DDP的价格也应该是最高的。
在DDP交货条件下,卖方是在办理了进口结关手续后在指定目的地交货的,这实际上是卖方已将货物运进了进口方的国内市场。如果卖方直接办理进口手续有困难,也可要求买方协助办理。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DDP术语。如果当事人希望将进口时所要支付的一些费用(如增值税)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则应在合同中写明。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买方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和支付关税,则应使用DDU。另外,在《2000 年通则》中还指出当货物是在目的港船上或码头交货时,应使用 DES 或 DEQ术语。